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24 13:58:39 来源:乐鱼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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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防护和减轻雷电灾祸,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法》、《气候灾祸防护法令》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护和减轻雷电灾祸的活动,包含雷电和雷电灾祸的研讨、监测、预警、风险评价、防护以及雷电灾祸的查询、判定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作业的领导、安排和协调,将防雷减灾作业归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规划,安排拟定并实施防雷减灾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归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办理机构应当帮忙气候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作业。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候主管机构详细担任安排办理和实施防雷减灾作业。未设置气候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减灾作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上级气候主管机构确认有关部门担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展开变革、住宅和城乡建造、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办理、市场监管、动力等有关部门以及通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作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安排,应当结合实践,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减灾常识宣扬。

  播送、电视、报刊、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展开公益性防雷减灾常识宣扬,进步社会公众防雷减灾认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防雷减灾作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则给予赞誉、奖赏。

  第八条省气候主管机构应当安排有关部门依照合理布局、信息同享、有用使用的准则,规划全省雷电监测网。

  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势、地质、地貌以及雷电活动状况,划定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备等级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雷电灾祸防护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安排气候等有关部门确认本行政区域内防雷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气候等有关部门对大型建造工程、重点工程、爆破和火灾风险环境、人员密布场所等项目进行雷电灾祸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备的雷电防护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工程雷电防护设备的规划、施工,能够由获得相应建造、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讯等专业工程规划、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当。

  第十六条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设备所有权人或许办理人承当雷电防护设备办理的主体职责,应当对雷电防护设备进行日常保护,托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时检测。

  第十七条房屋修建、市政基础设备、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讯等建造工程的主管部门,担任相应领域内建造工程的防雷办理。

  第十八条下列建造工程、场所、项目设备雷电防护设备,应当经县级以上气候主管机构规划审阅和竣工检验;未经规划审阅或许规划审阅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检验或许竣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许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备等需求独自设备雷电防护设备的场所;

  第十九条文物修建雷电防护设备的规划、设备依照文物修建防雷技术标准履行。其他不行移动文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气候主管机构进行雷电灾祸风险评价,经评价确需设备的应当设备。

  第二十条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设备实施定时检测准则。易燃易爆物品的出产、贮存场所设备和火灾风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设备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设备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雷电防护设备检测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关资质,在资质答应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并承受监督办理。

  雷电防护设备检测单位对防雷设备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陈述。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许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设备检测单位应当陈述当地气候主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拟定雷电灾祸应急预案,或许在归纳应急预案中清晰防雷减灾应急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载和存档。

  遭受雷电灾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气候主管机构陈述。县级气候主管机构应当依照规则向上级气候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陈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气候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陈述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安排查询判定,并作出雷电灾祸查询陈述。重特大雷电灾祸能够延伸10个作业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2007年11月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的《山西省防雷减灾办理办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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